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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移资产逃废债务,新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时间:2017-09-04 21:06:38 浏览次数:61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A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为C公司在A银行在某期间和债权本金不超过限额内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A银行与C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当日,A银行向C公司放款。C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已构成违约。后D公司设立,登记股东,员工,经营场地均与B公司相同,并使用原B公司的设备,并与原B公司大多数客户保持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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