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为某公司老板,乙为其员工。乙发现货物存量不足,甲让乙自行购买,与A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A公司发货后,甲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未能按时付款,A公司遂将乙和甲二人起诉至法庭。对簿公堂的时候,到底谁才是被告?又由谁来支付货款呢?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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