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一、股东滥用权利,司法可适当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上一篇:公司亏损股东怎么承担债务
返回到目录:回到目录
下一篇:以货物出资未验资是否视为已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