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与A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购买预售房屋一套,并支付房款。合同约定逾期未交房,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约定至实际交付日钱,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后A公司未如期交房。甲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约支付违约金。A公司认为逾期原因系政府原因所致,属情势变更范围,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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