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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质押和转让判别案例

时间:2017-09-26 17:32:55 浏览次数:211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原告与被告关系一向很好,且原告一直在被告任厂长的A厂工作。该厂曾向该厂职工发行了一批记名股票,并制定了股份合作制章程。某条规定:企业职工个人量化入股,产权归个人,参与分红计息,可转让、可继承,但不能退股。股东义务一章中规定:股东按股份承担企业经营风险责任。A厂将原告出资作为股份。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并换发了股票证,原告股份值增长数倍。先后有多名职工在不能退股的条款制约下将股份转让与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辞职将股权证交与被告,当时双方对股权证问题未作书面说明。原告的股份红利均由被告领取,原告未去领取。A厂再次改制,至此,该股份已价值翻数十倍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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