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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

时间:2017-09-26 17:33:15 浏览次数:282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谈及竞业限制问题,一般认为竞业限制包括两类:约定竞业限制与法定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是指竞业限制义务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产生。通常约定竞业限制特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竞业限制一般适用于离职员工,目的是防止员工离职或者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泄露。

 

法定竞业限制是指竞业限制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典型的法定竞业限制如公司法中规定的高管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中的法定竞业限制特别适用于在职的高管人员,是一种在职义务,员工离职后不再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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