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刘某均是再婚,二人于2003年冬季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1月29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刘某将自己位于顺义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卖掉,得33万元房款;刘某于2005年冬用此房款购买了位于顺义某镇某小区的房屋一套(购房及装修共计花费30万元),王女士参与购房和装修的全过程,该房屋现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现在王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刘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位于顺义某镇某小区的房屋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共述该房屋现价约值80万元。杭州离婚律师
【法律点评】
(一)对于该房屋的归属有以下几种意见:
1.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该房屋应属于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对于房屋可以视为刘某对王女士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