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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谈食药安全

时间:2021-08-25 10:59:53 浏览次数:269

食品药品安全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除《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需要纳入《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制度的,基本上是围绕着民事赔偿责任展开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侵权赔偿问题。《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侵权的一般原则,《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可以对食品药品安全侵权责任作出具体的补充。

    二是侵权责任连带问题。多种行为共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时,如果不能、不便、不宜进行区分时,可以设定行为人间共同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三是惩罚性赔偿问题。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在原来的《侵权责任法》基础上增加了“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惩罚性赔偿规定在其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四是民事赔偿责任优先问题。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都可能涉及财产利益。

    五是首负责任制问题。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研制者、生产者、经营者等,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他人责任的,先行赔付后,有权向实际责任方追偿。


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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