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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律师谈网络色情犯罪的模式

时间:2021-08-25 10:59:53 浏览次数:256

明确什么是网络色情犯罪,首先要明确网络色情犯罪有别于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它是指以网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实施危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它既包括危害网络安全相关的犯罪,也包含了网络所衍生的其他犯罪。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对网络犯罪已经规定了相关罪名。但网络色情犯罪尚未明确归属于某类具体的犯罪罪名,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进入网络虚拟世界,在虚拟世界中出现的新型网络色情犯罪模式也给对网络色情犯罪的定义带来新的困难。

利用网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是网络色情犯罪的传统行为模式。该模式在运作过程中更多地将网络作为一个交流工具,以此传播、贩卖事先已经录制或复制好的淫秽物品。以营利为目的的色情网站会员制便是传统网络色情犯罪模式的典型例子。网站的运营者将事先已经录制完成的淫秽物品投放到网站上,只有在该网站充值成为会员的网民才可观看、下载网站上的淫秽物品,网站运营者由此达到营利的目的。

然而,网络技术不断发展,新型的网络色情犯罪模式亦不断随之出现。对此,结合生活实际,本文将新型网络色情犯罪模式总结如下:

1.利用网络进行远程猥亵。传统意义上的猥亵对空间距离有一定的要求,例如需要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抚摸、吮吸等物理性接触,或者退一步而言, 即使不要求物理性的接触,大众传统观念中的猥亵也需要是同一空间下近距离地侵害被害人性羞耻心的行为。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猥亵的空间维度被突破。例如,行为人恶意使用社交软件的视频或音频功能与被害人实时连线,对被害人进行语言威胁或者利用被害人的懵懂无知,指示其做出特定的带有性色彩的行为,以此满足自身性欲同时侵害被害人的性羞耻心。

2.利用网络从事卖淫招嫖活动。这一新犯罪模式的运营大多依赖网络社交软件。例如,卖淫者通过微博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卖淫信息招募嫖客,继而添加微信进行更为私密的性交易。更有甚者直接建立具有隐蔽性的色情聊天社区,在聊天社区内进行非法性交易。

3.利用网络提供色情表演。近年来,网络直播与网络直播平台发展迅速,网络主播也成为一个新兴职业被越来越多人选择。网络主播利用视频录制工具,依托直播平台进行音频影像即时输送,观看者通过网络弹幕与主播进行互动或者利用虚拟道具打赏主播,这一运作模式具有极高的互动娱乐性。部分主播为了博取关注度、获得更多打赏金额,便想方设法迎合部分观看者的低俗恶趣味,例如直播时传播暴露色情,直播裸舞等,导致网络环境的恶化。

4.以特定群体为主角开发色情游戏。这一模式出现“得益于”电脑三维图像合成技术的发展。游戏开发者利用某些特殊人群的性癖好,开发具有针对性的色情游戏吸引受众,达到营利的目的。例如,以现实中的儿童为原型设计合成虚拟儿童人物,进行色情游戏开发吸引恋童癖玩家,同时侵害儿童个人法益与社会法益。

新型网络色情犯罪相较于传统网络色情犯罪,其行为模式更为灵活、生动,此类行为模式依托互联网的高效性与高覆盖率,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在更大的范围内造成影响,对法益的侵害更为直接、彻底。在网上冲浪的网民一不小心就会被拉入新型网络色情世界,对性一知半解充满本能好奇的未成年孩童更是需要被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


刷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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