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色情犯罪在互联网时代表现出了多样性和新颖性,实际上与现有法律规定的传统定义已经有了差别,这也是法律滞后性的体现。根据当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刑法尚未设立网络色情犯罪的专属罪名。现有的相关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刑法》第287条之一第二款对禁止利用网络发布、制作或销售淫秽物品的规定,该条文主要针对传统的网络色情犯罪模式,定义的是传统的网络色情犯罪。
立足于服务实践的目的,现有学界学者对网络色情犯罪的探讨亦大多围绕“利用网络传播色情淫秽物品”这一范畴。例如,张明楷教授如此定义这一行为:传播色情淫秽物品行为就是通过互联网建立包含色情空间、网站等方式传播、播放淫秽色情信息让多数不特定的人欣赏并能通过转载、介绍他人下载等方式扩散、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另有学者认为,网络色情犯罪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联网进行色情信息的复制、传播、制作,或者是一些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色情信息传播行为。
但是通过前文论述可以了解到,网络色情犯罪是一项利用网络进行的,可以是单纯的线上犯罪,也可以是线上与线下结合的,具有多样犯罪手段的犯罪模式。仅围绕现有法条规定的相关构成要件进行探讨是远远不够的。结合网络色情犯罪的特点可以更好地定义其具体内涵。首先,网络色情犯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利用信息技术的技术性进行犯罪,行为人以互联网为载体传播含有色情信息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制品。其次,网络色情犯罪具有极大的法益侵害性。网络色情犯罪涉及的内容大多充斥赤裸裸的性,包括性交、性变态、性虐待等低俗内容,并且借助网络的流动性、高效性、高覆盖率其影响范围极大,极易激起甚至扭曲人的本能欲望,摧毁受害者的健全身心甚至诱导其进行性犯罪,与社会道德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这一特点也是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当然,网络色情犯罪最基本的特点是其内容的色情性。笔者认为,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三个特点便可以构成网络色情犯罪。
综上所述,网络色情犯罪就是一般主体利用信息技术的技术性,传播以淫秽色情为主要内容的相关制品或者即时提供以色情为主要内容的相关服务,并且能够在多数不特定主体之间传播、产生一定影响,损害个人与社会法益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并不是此罪的构成要件。
刷单律师、刷单辩护、杭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