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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律师谈中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法律思考(一)

时间:2021-08-27 11:59:53 浏览次数:168

退市,也称“终止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律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事由取消或终止已上市证券的上市资格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发展等的考虑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交易的情形。退市可分主动退市和被动退市两种,均直观地表现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公司由一家上市公司变成一家非上市公司的过程。退市与停牌不同,并非暂时性的,也不是对交易活动的限制,而是永久的对上市资格的限制。

退市制度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甚至可以说是资本市场的“净化器”。对于有公司股本总额等发生变化后无法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虚假记载财务会计报告且拒绝纠正的、近三年连续亏损不能恢复盈利的、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等情形的公司,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由此可见,证券交易所运用退市制度剔除证券市场的渣滓公司,净化证券市场,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融资律师、杭州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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