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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律师谈股东知情权诉讼(一)

时间:2021-08-30 19:59:53 浏览次数:210

股东知情权诉讼

——以北京西化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双河股东知情权纠纷为例

一、案情简介

公司2000年8月1日,北京西化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化达公司)成立,注册资本3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为:李仁里出资10万元,占33.34%股份;李双河出资10万元,占33.33%股份;李秀勤出资10万元,占33.33%股份。李秀勤与李双河系姐弟关系,李仁里与李秀勤系夫妻关系。西化达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李仁里),设监事一人。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原告诉讼请求

李双河诉称,由于李秀勤系李双河的姐姐,李仁里与李秀勤系夫妻关系,李双河对其他两位股东保持信任,但西化达公司自成立至今从未向李双河通报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未通知李双河参加过股东会,直到2012年10月才向李双河进行第一次股东分红,以上行为致使李双河的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李双河为此多次向西化达公司主张知情权,但西化达公司均未答复,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西化达公司向李双河提供自2000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李双河查阅、复制;2.判令西化达公司向李双河提供自2000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以供李双河查阅、复制;3.本案诉讼费用由西化达公司承担。

三、被告答辩

西化达公司辩称,不同意李双河的诉讼请求,对李双河的股东身份提出异议,认为公司章程并非李双河本人签字,且李双河未履行出资义务。对此,李双河认可公司章程并非其本人签字,而是由他人代办,但其履行了出资义务,以现金的方式出资10万元,并一直参与公司经营。

股权架构律师、杭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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